來源:上善傳媒 日期:2024-11-27 瀏覽量: 欄目:城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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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村中的一些工程,如搭建或拆除房屋、大棚等,大多通過中間人聯(lián)系工人來干,按日結算工錢,通常不會簽訂書面合同。那么,一旦施工過程中發(fā)生事故,用工主體如何確定?賠償責任由誰承擔?
沈某聯(lián)系萬某及其他工人到某村拆除大棚,雙方商定工資每日130元。在拆除楊某家大棚的過程中,萬某不慎從梯子上墜落摔傷,后被送往醫(yī)院住院治療16天,經(jīng)司法鑒定,萬某的損傷構成十級傷殘。因協(xié)商賠償事宜未果,萬某遂將沈某和楊某訴至法院,要求二人賠償其醫(yī)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7萬余元。庭審中,沈某和楊某均否認是萬某的雇主。沈某辯稱,其與萬某同是受雇于楊某,受楊某委托聯(lián)系工人到其家中拆除大棚,勞務費由楊某發(fā)放。楊某辯稱,其已將案涉勞務發(fā)包給沈某,與沈某之間是承攬關系,并非萬某的直接雇主,不應承擔賠償責任。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:萬某是為沈某提供勞務,還是為楊某提供勞務。若要確定萬某的雇主是沈某還是楊某,首先要明確沈某與楊某之間構成勞務關系還是承攬關系。勞務關系是指平等主體之間形成的一方提供勞務,另一方支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。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,交付工作成果,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,一般要求承攬方具備特有技能并交付特定勞動成果,包括加工、定作、修理、復制、檢測等工作。本案中,根據(jù)查明的事實可知,沈某系接受楊某指派,聯(lián)系萬某在內的工人拆除大棚,并明確商定工人工資標準,沈某將每日工人工時及勞務費明細報給楊某,楊某審核后再將每日的工人工資通過微信支付給沈某,后由沈某發(fā)放給其他工人。沈某和楊某就案涉勞務形成的法律關系符合勞務關系的特征,可認定沈某與楊某之間構成勞務關系,沈某和萬某均受雇于楊某。萬某在為楊某提供勞務時遭受人身損害,楊某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應承擔賠償責任。另外,萬某在施工過程中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,對自身損傷亦有過錯,應適當減輕楊某的賠償責任。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,法院酌情確定由楊某對萬某因傷導致的損失承擔70%的賠償責任,萬某自行承擔30%,依法判決楊某賠償萬某各項費用共計11.5萬余元,駁回萬某的其他訴訟請求。后楊某不服判決,提起上訴。二審法院經(jīng)審理,依法駁回了楊某的上訴請求,維持原判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規(guī)定,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,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,根據(jù)提供勞務方和接受勞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。實踐中,勞務關系往往具有臨時性、短期性、一次性等特點,勞務雙方一般不會簽訂規(guī)范的書面勞務合同,一旦發(fā)生人員傷亡事故,確定用工主體是解決賠償問題的關鍵。就本案而言,沈某聯(lián)系萬某拆除大棚,并由沈某向萬某發(fā)放工資,看似沈某是萬某的雇主,實則不然。法院立足勞務關系本質特征,查明楊某與沈某之間構成勞務關系,從而認定萬某受楊某雇傭,判決楊某對萬某的損傷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隨著社會經(jīng)濟的發(fā)展,個人利用自身智力、體力和技術優(yōu)勢提供特定勞務,從事短期性工作的情況日益增多。在此提醒大家,勞務者作為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,在提供勞務過程中應進一步加強風險防范意識,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(guī)程施工,如從事特定行業(yè),應依法取得相應資質,避免承擔不必要的損失;接受勞務的一方應為勞務者提供充足的安全保障措施、配備必要的安全作業(yè)輔助工具,發(fā)現(xiàn)施工人員危險作業(yè)時要及時制止,盡到提醒和安全管理義務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,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。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,根據(jù)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來源:市檢察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