來源:上善傳媒 日期:2024-12-26 瀏覽量: 欄目:城事
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,預防煙花爆竹燃放引發(fā)的安全事故及空氣、噪音污染,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、財產安全,改善大氣環(huán)境質量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《棗莊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》等有關法律法規(guī),現將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:一、本市下列區(qū)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:北辛街道、荊河街道、龍泉街道、善南街道、東沙河街道。二、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(qū)域外,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:(三)車站、機場、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(qū);(五)輸變電、燃氣、燃油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(qū),軍事設施保護區(qū);(六)醫(yī)療機構、幼兒園、學校、養(yǎng)老服務機構;(七)山林等重點防火區(qū),大中型水庫管理區(qū);(八)旅游景區(qū)、商場、圖書館、博物館、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;(九)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場所。三、下列時段內,本市全區(qū)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:四、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(qū)域、場所和時段內,從事婚慶、宴席、殯儀等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告知服務對象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(guī)定,并不得為其提供燃放煙花爆竹服務;對服務對象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,應當予以勸阻,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。五、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(qū)域、場所和時段外,燃放煙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為:(一)向人群、車輛、建筑物(構筑物)、地下管網、公共綠地拋擲;(二)在建筑物(構筑物)內、屋頂、陽臺、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拋擲;(四)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。燃放煙花爆竹后應當及時清理燃放殘留物,并消除安全隱患。六、違反本通告規(guī)定,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(qū)域、場所、時段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,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,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;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2023年1月6日發(fā)布的《滕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》同時廢止。
來源:市公安局